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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如何认识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纷争

时间:2019-01-10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如何认识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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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问题,一般有以下3种情况:

  一、是在未进入劳动仲裁或诉讼的情况下,劳动者的伤残程度按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该鉴定结论的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议;对复议结论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二、是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工伤待遇问题引起争议而进入劳动仲裁程序的情况下,劳动者的伤残程度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鉴定结论作出裁决;如果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委托鉴定结论不服的,只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委托作劳动能力鉴定,当事人无权擅自决定进行重新鉴定。

  三、是在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而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法院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往往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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