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受到的伤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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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大学生兼职、实习,也同样面临工作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发生了这些工作事故和职业病后,由于大学生与兼职单位、实习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往往按照原劳动部的行政解释,认为这些劳动者不是劳动法调整的主体,以致这些实际已经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兼职、实习学生得不到劳动法律的保护。
但是,并不是说这些人就没有其他法律保护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可见,该条例并没有将兼职、实习的学生排除在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范围之外。像河南某技工学校的实习生李某在某制药厂实习遭受汞中毒的事件,应当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来处理。如果确实现实中相关部门不接受按照工伤和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来处理,则劳动者应当有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此,用人单位在吸收这类人员实习或兼职时,要注意和妥善处理他们的社会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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