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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哪些情形下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应当回避?

时间:2019-01-10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哪些情形下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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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应当回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近亲属,一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是指仲裁员与本案存在某种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即是指仲裁员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社会关系,如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是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近亲属、朋友等。(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仲裁员有上述情形,可以自行回避,即自动要求退出办理本案的仲裁活动。仲裁员有上述情形,当事人也有权利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回避申请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当事人申请回避时,应当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原因。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审查,在查明情况后依法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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