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哪些行为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罪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1.未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同意发表其软件作品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将未发表的软件作品公诸于众的行为。如果某项软件己经软件著作权人发表,后来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又被再次复制发表,虽然这种行为也属于侵词又行为,但不属于侵犯软件著作权人发表权的行为。
2.将他人设计、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这种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正当或者不正当的手段将他人设计、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作品拿来以自己作品的名义发表的行为。
3.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完成的作品发表。这种侵权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指合作开发的软件作品完成以后,合作开发者中的一人或一部分人抢先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发表该软件作品,侵犯了其他合作开发者的软件著作权,这种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其他合作开发者的人身权利,而且也侵犯了其他合作开发者的财产权利。第二种情况是将已经发表的软件作品经过改编、加工形成一项新的软件作品后,未经原合作开发者的同意就以本人的名义发表。这种情况下,发表人侵害的是其他软件合作开发者的使用权。
4.在他人设计、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设计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 在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是表明开发者身份权的重要形式,而在他人设计、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涂改他人设计、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属于侵犯了设计、开发者身份权的行为。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这种侵权行为指行为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合作者的同意,就私自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的行为。这种行为侵害了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使用权。
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同意,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的复制品,一这种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过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同意,私自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复制品的行为,属于侵害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使用权和发表权药一种行为。
7.未经软件奢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同意,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这种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同意,而私自复制整个软件作品或部分复制软件作品的行为。这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如复制是为了发行,同时也侵犯了其发行权。
8.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其软件的许可使用或转让的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同意,私自将软件著作权不是属于自己的软件作品许可第三方使用或转让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人的使用许可权和转让权,而且也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获得报酬的权利。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辩护律师,免费提供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方案,多对一专业方案定制。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申请取保候审、申请不逮捕、申请不起诉、无罪辩护等,专业高效,口碑好,高效可靠,行业,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法律服务。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数百起全国性侵犯商业秘密罪总案例,擅长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专长于打造完整扎实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