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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股东股权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税务如何处理?

时间:2019-01-10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股东股权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税务如何处理?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根据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投资人因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而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因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个人股东及外籍个人有所不同。现分别介绍如下:

  1.居民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长昊律师认为,根据上述法律文件规定,除企业持有上市公司不超过12个月的情形外,居民企业股权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均免收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第四条规定,“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长昊律师认为,根据上述法律文件规定,非居民企业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收益,2008年1月1日以前累积的股权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权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及2008年1月1日以后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形成的股权投资收益,均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自然人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第一条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长昊律师认为,根据上述法律文件规定,自然人股权投资形成的股权投资收益,均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在1个月以上的可以享受部分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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