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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如何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股权投资损失?

时间:2019-01-10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如何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股权投资损失?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企业在股权投资过程中经常会发生损失。在发生股权投资损失时,企业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前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相应损失,避免因不了解我国税收相关规定,而多缴税的情况发生。在实务中,企业的股权投资损失通常发生在企业处置股权阶段及企业持有股权这两个阶段。为此,长昊律师结合税法相关规定,在此分别予以说明,具体如下:

  一、股权处置期间的损失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文件规定,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可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另外,2010年7月28日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企业可以在2010年度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一次性扣除。举例讲,如某企业其最初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成本为3000万元,但后来该企业最终只以1500万元的价格将该股权出售,那么,该企业股权转让期间的1500万元的投资损失,可以在计算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提前一次性扣除。

  二、股权持有期间的损失处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文件的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企业在股权持有期间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只要符合上述5个条件中的任意一项,其损失就可以直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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