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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股东有提供公司流动资金的法律义务吗?

时间:2019-01-10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股东有提供公司流动资金的法律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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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2007年12月份,我和姜某在北京成立了一家钢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各占50%股权。刚开始几个月销售额不错。但后来因价格上涨幅度太大,公司业务量下降,公司慢慢出现亏损。2008年6月底,公司注册资金已经全部花光,拖欠了几个月的房租和人员工资、上家货款。我和姜某商量,要求想办法,各自向公司按股权比例提供流动资金,但张某不答应。如果张不投入资金,也不投入资金,公司将无法运营,只能关闭。请问:股东有提供公司流动资金的法律义务吗?

  答:所谓股东义务,从狭义上讲,是对股东的出资义务,即股东对公司章程所记载的各股东出资额负有如期缴款的法律义务。从广义上讲,是指股东应当履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上规定的股东各项义务。

  股东负有的义务,一般包括如下内容:(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出资填补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4)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5)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6)其他公司章程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股东对于公司的出资义务,在设立时已经按照公司章程如期足额缴足的情况下,在公司注册资本不增加时,股东并没有向公司提供流动资金的法律义务。公司所需流动资金,只能由公司自己解决,可以由您和姜某就解决流动资金问题召开股东会,对是否贷款、是否向他人借款、是否可以股权方式融资等多种方式进行讨论和表决,在开会并作出相关的股东会决议后,公司应按照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解决流动资金问题。

  综上所述,股东没有向公司提供流动资金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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