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影响股东资格继承的非法律因素有哪些?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股东资格的继承除了由法律加以规定以外,一些非法律因素也会对股东资格继承造成影响。
一、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与否具有决定性作用。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的继承进行了限制,那么股东资格的继承人也要受到公司章程限制性规定的约束,或者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继承股权,或者最终无法取得股权,而只能继承该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所以公司章程的规定,直接决定了继承人能否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顺利继承股东资格。另外,不少章程还对不允许继承股权的定价标准、回收价格、回收方式等内容做了进一步的细化性规定。
二、股东自身的情况。股权继承的前提是,被继承人已取得了股东资格,即股权被继承人已被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及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材料中。如被继承人属于未被记载的隐名股东,那么,在其股东身份未被依法正式确认前,其继承人无法继承股东资格。如被继承人因瑕疵出资,导致股东资格未被公司认可的情形,则其继承人同样无法继承其股东资格。另外,股东自己的意愿也很重要。有的股东虽然也有法定继承人,但该股东同样可以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让第三人继承其股权,因此即便公司章程允许股权继承,该股东的法定继承人也拥有法定继承权,但最终该法定继承人能否继承股权,还需根据被继承人最终的意愿来确定。
三、继承人自身的意愿。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股权继承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继承股权,以及在继承人为多人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如何分配继承股权。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无权强制继承人继承股权,也不能强制规定继承人如何继承股权。
四、公司其他股东的意愿。如公司章程已对股东资格继承作出了限制或禁止性规定,但如股东继承人非常想继承股东资格的,也可以通过与公司全体股东协商的方式,最终取得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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