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昊维权百科 > 常见问题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质权人对质押股权进行拍卖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长昊维权百科

法律文书 办案手记 法律论文 法律概念 法律法规 常见问题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质权人对质押股权进行拍卖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时间:2019-01-10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质权人对质押股权进行拍卖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如质押股权的质权人要对质押股权进行拍卖,以期实现其债权,获得股权拍卖款的,则必须同时满足股权质押合法有效且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这两个条件。

  一、股权质押合法有效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必须依法成立生效,且被质押的股权已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二、期限利益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或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约定,而享有的有权拒绝提前清偿债务的权利,即在该期限内,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当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时, 即使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则质权人仍可以行使质权。目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具体指以下几种情形:

  1.担保债权的清偿期已届满,但债务人尚未完全清偿债权的情形。清偿期届满时,债务人的期限利益消灭。此时,如债务人仍未清偿全部债务,则质权人可以要求对债务人所质押的股权进行拍卖,清偿债务。

  2.被质押股权所属公司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四十六条规定,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此时,债务人视为丧失期限利益。股权质权人,有权提前要求对质押股权进行拍卖,受偿相应的股权拍卖款。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时。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股权的质权人依照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依法解除合同时,股权质权人可以实现质权。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时。第七十条规定,“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5.符合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的情形时。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长昊维权百科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