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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法律并不禁止双重、多重劳动关系

时间:2019-01-1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法律并不禁止双重、多重劳动关系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兼职人员有两种:(1)是非全日制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说明法律并不强制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2)是从事全职工作的劳动者,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精力而从事全职以外的工作任务:对于此类人员兼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用人单位要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只是规定了兼职工作如果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如何对损害进行赔偿,因此,对于全职人员从事兼职工作的,用人单位与之不签订劳动合同不违法。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法》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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