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昊维权百科 > 常见问题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脱密期该如何约定

长昊维权百科

法律文书 办案手记 法律论文 法律概念 法律法规 常见问题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脱密期该如何约定

时间:2019-01-1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脱密期该如何约定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根据1996年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将竞业限制期限规定为不得超过两年)

  约定脱密期的条件:(1)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涉及到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2)脱密期必须是双方约定的;(3)脱密期长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脱密期不能超过六个月;(4)脱密期劳动者工资待遇中某些项目是与原来工作岗位有联系的,在劳动者调动岗位后,可以减少相应待遇;(5)脱密期见用人单位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如调岗、变更劳动合同等。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长昊维权百科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