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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员工在同一企业工作离职两年后再入企业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

时间:2019-01-1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员工在同一企业工作离职两年后再入企业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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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部(现在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试用期只是适用于初次到用人单位就业,或者再次到同样的用人单位中就业后改变之前的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对工作岗位没有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订立一次试用期。试用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和工种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论是否变岗,都不能再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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