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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本企业只执行年休假而不执行探亲假”条款是否合法

时间:2019-01-1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本企业只执行年休假而不执行探亲假”条款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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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条款视企业性质而定。该用人单位性质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则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本条款不合法;用人单位性质是外资投资企业的,则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24条,本条款不合法,具体做法参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用人单位性质是私营企业的,没有相应法律规定,此条款合法;用人单位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没有相应法律规定,此条款合法;用人单位属于以上提到性质之外的,本条款合法。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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