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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新合同法颁布后,企业先行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效

时间:2019-01-1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新合同法颁布后,企业先行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先行各项规章制度满足制定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制定程序合法,即使当初制定过程没有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依然继续有效,可以继续适用于本企业员工。但《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工会或职工对先行各项制度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公司修改或完善。

  法条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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