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日,《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简称“新规”)将正式施行,取代已沿用三十余年的旧规。相较于旧规,新规在商业秘密认定、保密措施、侵权行为类型、行政保护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系统性升级,进一步细化和落实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上位法的精神。对企业而言,新规既是保护核心资产的利器,也提出了更高的合规管理要求。以下从十个关键问题入手,梳理新规核心变化,提供可落地的合规指引。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和保护范围有何扩展?企业应如何重新识别自身商业秘密?
新规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持一致,将商业秘密界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相比旧规,新规在“三性”认定上更加精细:秘密性方面,明确排除行业常识,但经加工、整理形成的新信息仍可受保护;价值性方面,突破“实用性”限制,将缩短研发周期、提升商誉、降低生产成本等纳入考量;保密性方面,首次针对远程办公、跨境协作提出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操作日志留痕等具体要求。保护范围上,新规明确将算法、代码纳入技术信息,将数据同时列为技术与经营信息,并将“交易习惯、意向”纳入客户信息,极大拓展了保护边界。
二、过程性成果受保护,企业如何管理研发中间成果?
新规明确,阶段性成果或失败的实验数据、技术方案等,只要具有现实或潜在商业价值,均属商业秘密。企业应建立研发全过程档案,对中间成果进行标注、隔离和留存记录,避免因管理疏忽丧失保护基础。
三、新规对保密措施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新规列举了八类合理保密措施,包括签订保密协议、规章制度培训、涉密区域管控、数字化技术防护、载体区分管理、设备使用限制、离职员工交接义务等。企业需对照清单逐项落地,形成制度、协议、技术三位一体的保密体系。
四、如何防范数字化背景下的电子侵入和数据泄露?
新规首次将“电子侵入”明确为不正当手段,具体包括未经授权进入数字化系统、通过恶意程序或漏洞攻击获取商业秘密、违规下载或传输至外部存储空间。企业应部署访问控制、异常监测、数据防泄漏等技术手段,并建立电子日志审计机制。
五、离职员工的保密义务如何强化?企业应完善哪些流程?
新规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所持商业秘密载体,并继续承担保密义务,同时明确前员工使用通用知识、技能、行业经验不构成侵权。企业应在离职面谈中书面明确上述义务,进行交接确认,并在条件允许时实施离职审计。
六、如何防范第三方或员工参与的间接侵权?
新规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侵权以及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侵权仍获取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均视为侵权。企业应对合作伙伴进行背景调查,在合同中嵌入保密与侵权责任条款,并定期开展合规培训,防止员工被外部诱导。
七、面对“反向工程”和“员工通用知识”等抗辩,企业如何应对?
新规明确了不构成侵权的行为,包括独立研发、反向工程、使用通用知识等。企业在维权时需提前固定证据,证明对方接触过专有信息且信息实质相同,以此抗辩对方的合法来源主张。
八、如何建立内部举报机制并防范恶意举报?
新规鼓励社会监督并保护举报人,同时禁止捏造事实、敲诈勒索等滥用行为。企业应设立匿名举报渠道和内部调查流程,同时明确虚假举报的后果,做到鼓励合规举报与防范恶意举报并重。
九、如何准备行政举报材料并利用推定规则?
新规降低了举报立案门槛,初步证据包括商业秘密形成过程及“三性”证明材料,具体线索指获取渠道等。企业还可利用“实质相同+接触-合法来源”推定规则:证明信息实质相同且侵权人有获取条件后,由对方反证合法来源。建议企业提前梳理商业秘密清单和接触记录,便于快速启动行政保护。
十、罚款额度大幅提高,企业如何评估合规风险?
新规将罚款上限提升至一百万元,情节严重者可达五百万元,且“情节严重”包括造成较大损失、影响生产经营、二年内再次侵权等情形。企业应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开展商业秘密风险排查,完善保密制度,并将合规执行情况纳入内部审计。
总体来看,新规将旧规的原则性框架转变为精细化指南,回应了数字经济时代的技术挑战,强化了行政保护的实效性。企业应以新规为契机,全面审视和升级商业秘密保护机制,构建覆盖研发、生产、离职、第三方合作等全流程的合规体系,为长远稳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