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戈龙 黄丽璇
引言在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往往面临两大难题:一是如何证明被诉侵权人实际使用了其技术秘密,二是即便胜诉,如何确保判决得到有效执行。近年来,司法实践在举证责任分配、停止侵害的具体化、迟延履行金制度等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

一、侵权行为的推定认定:合理机会加异常快速产出
技术秘密侵权案件的直接证据往往难以获取,权利人很难提供被诉侵权人“具体如何窃取或使用”技术秘密的直接证据。为此,司法实践引入了推定性认定规则。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人招揽其他企业人才,形成获取该企业技术秘密的渠道或者机会,并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即生产出与该企业技术秘密相关的产品的,可以推定被诉侵权人实施了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但被诉侵权人提供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要点解析:
该规则包含两个核心要素。第一,被诉侵权人通过招揽权利人前员工等方式,形成了接触或获取技术秘密的“渠道或机会”。这一要素解决的是“有可能”接触的问题。第二,被诉侵权人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的合理时间内,即生产出与权利人技术秘密相关的产品。这一要素解决的是“结果异常”的问题。当两个要素同时满足时,法院可以推定侵权事实成立,举证责任转移至被诉侵权人,由其证明自身技术的合法来源(如自主研发、反向工程、公开文献等)。
实务提示:权利人在起诉时,应重点收集两类证据:一是被告招揽己方前员工或核心技术人员的事实;二是被告产品或技术方案的问世时间,与行业平均研发周期相比明显不合理。这两类证据形成合力,即可触发推定性规则。
二、停止侵害的具体化:超越“停止侵权”的概括性判决
传统判决中“立即停止侵害技术秘密”的表述过于笼统,容易在执行环节产生争议。被诉侵权人可能通过变更公司名称、放弃专利权、转移载体等方式变相规避执行。为此,司法实践强调停止侵害判决应当具体化、可执行。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判决被诉侵权人停止侵害技术秘密的,可以在综合考虑受保护权益的性质、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未来继续侵权的可能性等因素的基础上,依法对被诉侵权人停止侵害的具体要求予以明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一,停止使用技术秘密自行制造或者委托他人制造相关产品,停止销售其使用技术秘密制造的相关产品。
第二,未经许可不得实施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利用非法获取的技术秘密申请的相关专利,包括恶意放弃专利权。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侵权人通过专利布局“洗白”侵权技术,或者通过恶意放弃专利逃避执行。
第三,在人民法院监督、权利人见证下销毁侵权人和有关单位、人员持有、控制的载有技术秘密的相关载体,或者将其移交权利人。
第四,将判决中有关停止侵害的要求,以公告或者内部通知的形式,告知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自技术秘密权利人处离职至侵权人及其关联公司处工作的员工、参与相关研发工作的人员直至所有员工、关联公司及可能获知案涉技术秘密的上下游厂商等,并与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签署保守案涉技术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
要点解析:上述措施体现了从“物”到“人”、从“内部”到“外部”的全方位禁令理念。不仅要求销毁侵权载体,还要求侵权人主动向其员工、关联方、上下游厂商告知判决内容并签署承诺书,从而切断继续侵权的链条。
三、迟延履行金的明确:为停止侵害装上“价格信号”
如果被诉侵权人拒不履行停止侵害的判决义务,权利人往往只能另行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新的诉讼,效率低下。迟延履行金制度旨在通过经济惩罚机制,督促被诉侵权人及时履行义务。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判决被诉侵权人停止侵害的,可以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和迟延履行停止侵害义务可能产生的损害等因素,对被诉侵权人迟延履行停止侵害义务的迟延履行金一并予以明确。有关计付标准可视情按日、月等期间计算,按产品件数等规模计算,或者一次性定额计算。
要点解析: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式具有灵活性。按期间计算(如每日、每月固定金额),适用于侵权人持续拒不停止生产的情形;按规模计算(如每件产品若干元),适用于侵权产品持续流入市场的情形;一次性定额计算,适用于拒不履行销毁、告知等一次性义务的情形。法院应当在判决主文中明确迟延履行金的起算时间、计算标准和上限,避免执行环节再起争议。
【长昊律师是全国少有只专注于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非法获取计算信息系统数据罪侵权维权为核心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长昊律师事务所创立于 1995 年,是司法部批准成立的首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是全国少数只从事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非法获取计算信息系统数据罪的专业型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非法获取计算信息系统数据类的“长昊律师”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承办案件多次入选行业十大典型案件,曾代表律师协会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
我们服务的客户有,平安集团、亿邦国际、艾为电子、铁骑力士、日本牛尾、迈瑞医疗、TCL、趣游厦门、佑伦科技、西纯环保等知名企业。面向未来,长昊律师事务所将继往开来,砥砺前行,持续在尖端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方面不断超越,长昊律师将共同努力把长昊所打造成为知识产权品牌专业所。
律师与医生一样分专业,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长昊律师只做商业秘密案件、软件著作权、非法获取计算信息系统数据罪等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类案件。(咨询热线:13808805110 、15800707700网站:www.hero100.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