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取保候审的成功率历来不高。然而,真正决定案件走向的,从来不是司法机关的“态度”,而是辩护人能否精准切割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非公知性”与“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获得刑事保护的两道门槛,也是辩护人最应当发力的两大战场。
一、非公知性:商业秘密的“身份门槛”
商业秘密的首要构成要件,便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非公知性。这是商业秘密区别于专利、也区别于公有领域信息的根本标志。
从理论上看,非公知性并非要求信息的每一个细节都处于绝对保密状态,而是要求整体信息或其实质性组合在相关行业内不被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换言之,如果一项技术信息可以通过公开渠道、国家标准、行业规范等合法途径推导或组合得出,那么它就丧失了非公知性,也就不再属于商业秘密。
在刑事辩护中,非公知性的论证往往需要借助司法鉴定。鉴定的核心任务,不是简单比对信息是否“相同”,而是判断涉案信息是否在侵权行为发生前已经进入公有领域。这里存在两个关键时间节点:一是权利人主张的“秘密形成时间”,二是被控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只有在后者之前信息仍未公开,才可能构成商业秘密。
此外,非公知性的判断还应当区分“技术原理”与“具体参数”。技术原理属于基础理论,通常不具有秘密性;而具体参数是否构成秘密,则取决于其是否属于行业内的常规选择或必然推导结果。如果参数可以通过公开资料结合常规计算得出,则同样不具备非公知性。
理论启示: 非公知性的本质,是信息的“稀缺性”与“非显而易见性”。辩护人应当通过鉴定、文献检索、行业调查等手段,证明涉案信息要么已被公开,要么属于行业常识,要么是公知技术的简单组合。
二、保密措施:权利人的“行为红线”
商业秘密的第二大核心要件,是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这一要件的设立,体现了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对价原则”——权利人若要主张独占性的秘密权利,就必须先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
从理论层面分析,“合理”并不要求保密措施面面俱到、万无一失,但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标准:
1. 明确性:权利人应当明确告知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哪些具体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泛泛的“保密协议”而未指明秘密内容,难以满足明确性要求。
2. 可识别性:秘密信息应当在物理或电子层面上具有可识别特征,如标注“保密”、设置访问权限、分级管理等。
3. 可执行性:保密措施应当是实际执行而非形同虚设的。如果大量无关人员可以随意接触秘密信息,外部人员无需保密承诺即可获取,项目结束后也未要求返还或删除,则即便签订了保密协议,也难以认定采取了合理措施。
4. 一致性:权利人对同类信息应当采取一致的保密标准。如果对部分信息严格管控,对另一部分同等重要的信息放任自流,则可能反向证明其主观上并未将该等信息视为商业秘密。
理论启示: 保密措施的合理性,本质上是一个比例原则的运用。辩护人应当从权利人的内部管理制度、接触权限设置、外部流转管控等维度,系统论证其保密措施是否“足以起到预防侵权的作用”。一旦证明权利人自身“疏于防范”,则商业秘密的保密性要件即告崩塌。
三、取保候审:要件辩护的程序延伸
取保候审作为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其制度功能在于平衡刑罚实现与人身自由保障。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取保候审的成功与否,往往与实体辩护的深度高度相关。
从理论上讲,检察机关或法院在审查取保候审申请时,除了考虑社会危险性等程序因素外,实质上也会对案件的实体强弱进行预判。如果辩护人能够在侦查或审查逮捕阶段,提交有力证据或论证表明:涉案信息不具备非公知性(如公知技术鉴定);或权利人未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如保密制度形同虚设);
那么案件本身就存在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较大可能。在此情况下,对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的必要性将大幅降低,取保候审的成功率自然显著提升。
理论启示: 取保候审不是“求”出来的,而是“辩”出来的。辩护人应当在案件早期即围绕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进行系统论证,将实体辩护前置化,从而为程序上的非羁押创造条件。
结语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辩护,本质上是对信息属性与权利人行为的一次法律审视。非公知性与保密措施,犹如两扇大门:前者决定信息是否值得保护,后者决定权利人是否值得获得保护。只有当两扇大门同时敞开,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才有立足之地。
对于辩护人而言,与其被动等待司法机关的“宽宥”,不如主动出击,用鉴定、证据和逻辑,将案件拉回到构成要件的轨道上来。取保候审,从来不是运气——它是要件辩护的必然延伸。

长昊律师事务所创立于 1995 年,是司法部批准成立的首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是全国少数只从事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非法获取计算信息系统数据罪的专业型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非法获取计算信息系统数据类的“长昊律师”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承办案件多次入选行业十大典型案件,曾代表律师协会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
我们服务的客户有,平安集团、亿邦国际、艾为电子、铁骑力士、日本牛尾、迈瑞医疗、TCL、趣游厦门、佑伦科技、西纯环保等知名企业。面向未来,长昊律师事务所将继往开来,砥砺前行,持续在尖端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方面不断超越,长昊律师将共同努力把长昊所打造成为知识产权品牌专业所。
律师与医生一样分专业,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长昊律师只做商业秘密案件、软件著作权、非法获取计算信息系统数据罪等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类案件。(咨询热线:13808805110 、15800707700网站:www.hero100.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