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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商业秘密办案思路(2)

时间:2018-12-29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9.当事人选择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按照侵权案件适用法律,不审理其中涉及的合同纠纷。

  10.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不适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中关于诉前临时强制措施和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

  11.商业秘密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使用的商业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无实质性差异,且被告此前具备掌握或接触该商业秘密条件的,被告应当举证证明其所使用的商业信息具有合法来源。

  12.对案件审理中涉及到的专门技术或专业性较强的商业经营问题,当事人可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说明。

  13.因涉及商业秘密依法不公开审理的,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合议庭应严格控制接触案件所涉及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开庭审理和合议场所严禁录音录像,卷宗流转过程应当采取加密措施。但当事人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提供证据材料,否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裁判后果。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需要出示、质证的,审判人员可以采取责令庭审参加人员保守秘密,或要求诉讼参加人订立保密协议、限制触密人数等方法。

  14.因侵权人的过错导致第三人善意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一般应判决第三人停止使用并承担保密义务。如果判决停止使用,对第三人生产经营确有重大影I响,可以不判决停止使用或判决限期使用,并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用。第三人可以向侵权人另行主张赔偿。

  15.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时,发现侵权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或线索,符合刑事自诉案件条件的,应告知权利人可以同时提起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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