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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商业秘密办案思路

时间:2018-12-29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商业秘密办案思路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不同的法院对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审理具体程序和思路都是不一样的,但总体上的审理思路还是有相同之处的。商业秘密律师代理了众多的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从侵犯商业秘密证据调查、刑事立案再到诉讼阶段,都要丰富的经验。以下是商业秘密律师根据各法庭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思路,而综合整理出来的一般情况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思路。

  一、商业秘密的界定

  1.商业秘密是智力活动及经营成果所形成的未公开的、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特定保密信息。商业秘密的取得无须国家授权,其效力具有相对排他性,权利人不得禁止他人通过合法的形式或途径使用与其相同的商业秘密。

  2.权利人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应当具有相应的信息载体,能够重复再现商业秘密的内容。仅凭人脑记忆,口头传授的“秘诀、秘方”及商业经验,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3.商业秘密的内容及保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方法、制作工艺、客户名单、营销策略、管理诀窍、货源情报等。对于具有特定內容的商业信息,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条件,应当予以保护。

  二、商业秘密权利人及其权利义务

  4.能够证明自己合法拥有商业秘密的人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其使用权的范围、期限及权利义务由许可使用合同约定。合法获知他人商业秘密的,其保密责任及权利义务,依照法律和合同约定确定。

  5.合法使用商业秘密的人在其使用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该商业秘密使用权,但其权利应受许可使用合同限制,不得行使属于权利人的处分权等项权利。

  三、商业秘密案件的起诉

  6.企事业单位依法与员工单独订立的保密合同或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可视为企事业单位已采取保密措施。企事业单位员工离职后违反保密合同的约定,侵犯原所在单位商业秘密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依据保密合同或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单独提起侵犯商业秘密诉讼。

  7.民事合同中有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约定的,当事人可以单独就保密条款纠纷提起诉讼,不受合同履行期限或合同解除的影响,但依法应确认无效的合同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与合同纠纷竞合的,当事人选择以侵权诉讼的,可以起诉任何侵权人,选择以合同纠纷诉讼的,一般只能起诉合同相对人。

  四、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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