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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从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角度来认定侵权行为

时间:2018-12-29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从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角度来认定侵权行为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可以依以下步骤进行:

  1.审查权利人所诉受到侵害的技术、经营信息是否为一项有效的商业秘密。进行该项审查工作应查明权利人起诉请求中认为受到侵害的商业秘密是否实际存在,其请求给予法律保护的技术、经营信息是否具备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即权利人商业秘密的“秘密点”所在。

  2.查明被诉侵权人所使用的技术、经营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相同。

  3.审查被诉侵权人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有合法的使用权,即合理使用抗辨。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享有合法使用权:

  (1) 被诉侵权人自行创造、构思出与权利人相同的商业秘密。

  (2) 从其他合法权利人受让的商业秘密。

  (3) 在权利人疏忽情况下善意取得商业秘密。

  (4) 商业秘密权利用尽,商业秘密的有形产品在市场流通过程中,被诉侵权人的获取、销售、使用行为。

  (5) 被诉侵权人通过反向工程取得商业秘密。

  反向工程是对合法取得终端产品的拆卸、破解,从而得出其构造、成分以及制造方法或工艺的行为。

  接触、了解权利人技术秘密的人员通过回忆、拆解终端产品获取权利人技术秘密的行为,不能构成反向工程。

  4.查明被诉侵权人是否通过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些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 职工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或合作单位违反保密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4) 从权利人离职职工处获取并违法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

  (5) 被诉侵权人从其他侵权人处取得并使用明知为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技术和经营信息。

  (6) 法律规定的其他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辩护律师,免费提供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方案,多对一专业方案定制。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申请取保候审、申请不逮捕、申请不起诉、无罪辩护等,专业高效,口碑好,高效可靠,行业,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法律服务。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数百起全国性侵犯商业秘密罪总案例,擅长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专长于打造完整扎实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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