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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承担(3)

时间:2019-01-0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案属于侵犯商业秘密和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应当优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直接引用民法通则第118条的规定欠妥,应予纠正,但并未因此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

  综上,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原审判决主文应予维持。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由于原告LH模型厂并未对涉案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因此,法院未对被告的行为作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而是以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被告AS公司和谢立平的侵权责任。本案中,针对AS公司利用LH模型厂的相关信息,对自己的企业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法院判令AS公司和谢立平停止侵权并赔偿LH模型厂经济损失77136.40元。对此,LH模型厂、AS公司和谢立平均不服,进而提起上诉。那么,在商业秘密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侵权人主要应当承担哪些民事责任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判决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时,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持续到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依据前款规定判决停止侵害的时间如果明显不合理的,可以在依法保护权利人该项商业秘密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判决侵权人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围内停止使用该项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10种主要民事责任,其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赔偿损失都可以适用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这些民事责任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视具体的侵权行为而定。一般来说,根据商业秘密案件自身的性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为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两类。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商业秘密侵权责任的基本形式之一,包括禁止使用和扩散商业秘密、责令保密等。停止侵害可以有效的制止侵权人违法利用商业秘密牟利,避免权利人的损失,排除侵害后果的扩大。在司法过程中,停止侵害可分为裁定停止侵害和判决停止侵害。其中裁定停止侵害是在诉讼开始之前或诉讼进行中做出的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2条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能够初步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不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停止侵害通常不会给侵权人造成不合理损害,权利人提供一定的担保的,法院可以在诉讼开始之前或诉讼进行中做出停止侵害的裁定,这也是为了弥补诉讼结束后才判决停止侵害产生的不足。对于停止侵害的期限,一般应当持续到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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