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昊维权百科 > 办案手记 > 商业秘密办案手记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商业秘密调查,长昊律师分享办案经验

办案手记

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商业秘密办案手记 软件著作权办案手记 不正当竞争办案手记 集成电路办案手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商业秘密调查,长昊律师分享办案经验

时间:2019-01-0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商业秘密调查,长昊律师分享办案经验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商业秘密调查,在实务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不容小觑,都知道商业秘密是一个企业生存、发展、壮大的命脉所在,企业常常丢失商业秘密,是保密措施不到位,还是管理制度有缺陷,亦或是技术秘密优化不到位?本文为您总结长昊律师通过商业秘密案件实务经验,也即商业秘密调查的问题。

  发生商业秘密侵权案件,首先要进行侵权证据的收集,而调查侵犯商业秘密证据则是办理这类案件最大的难点,因为针对商业秘密侵权的证据涉及复杂的技术、证据不确定、无法合理取得、侵权方式隐蔽等现实问题,因此,调查是关键,那么除了权利人自己取证的方式外,还有哪些调查取证方式呢?不怕,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维权团队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总结如下几种商业秘密案件中不可或缺的调查方式:

  一、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专业的律师,尤其是擅长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专业律师,往往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办案经验,有娴熟的诉讼技巧,有能力针对商业秘密案件的专业性强和复杂性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调查取证。委托具有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律师调查取证是一个更有效、更明智的选择。并且,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该规定赋予了律师在不同阶段享有不同程度的调查取证权,这项权力给律师调查取证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通过公证机关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充分利用公证机关的公信力,在诉讼前保全重要的证据,以免侵权人销毁证据或以后难以取证。通过公证机关对某些行为或事实进行公证也是一种有效的取证方式。

  三、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且一般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在诉前阶段,当商业秘密权利人收集侵权人侵权的证据时,发现侵权人正在积极作为毁灭、转移证据,或者由于证据自身的特性可能灭失的情况,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审查认为符合诉前证据保全条件的,裁定予以批准,并立即执行。但同时申请人也应当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缴纳保全费用和提供证据线索。

  四、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对于有些特殊的证据材料,由于企业和个人等一般人是无法取得的,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因此,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也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取证的重要途径。

  五、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商业秘密权利人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可以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工商管理机关在查处过程中有权对侵权产品进行查封、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工商管理机关依法通过以上行为获取的文件、笔录和实物都是证明侵权人侵权的有力证据,在法庭上具有很高的证据效力。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根据发现侵权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该种途径收集证据。

  六、通过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公安机关是我国法定的侦查案件的机关,拥有强大的侦查力量体、先进的技术设备,丰富的侦查经验,国家赋予其侦查权力。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一般具有犯罪手段隐蔽、被害人举证困难的特点,选择公安机关介入是比较明智的选择。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发现侵害事实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满足立案侦查条件的予以立案,并且采用专门的侦查手段调查取证。

  商业秘密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如果商业秘密为企业所用,企业将兴旺发达,使企业拥有核心竞争力,傲视竞争对手;如果商业秘密一旦泄露,企业将失去竞争优势,甚至面临破产、倒闭的风险,因此保护好商业秘密、避免商业秘密泄露,是各个企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借用成语“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商业秘密对企业的重要意义,用“成也商业秘密,败也商业秘密”来描述,一点也不为过。

  因此,在侵犯商业秘密案子中,为了使商业秘密的受害者在被侵犯后仍然能够获得至少的保障,调查取证是非常重要的。那么,一支专业的商业秘密调查队伍将会是您企业再次起航的关键,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调查团队可根据您提供的相关材料,为您打造专属您的商业秘密调查方案,助你水到渠成。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延伸阅读:

热点话题:

长昊维权百科

联系我们

长昊胜诉判决书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