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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承担(2)

时间:2019-01-0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法院经审理查明:关于AS公司是否对LH模型厂的网站内容进行删除的问题,LH模型厂提供了北京网库互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说明,该说明主要内容为该公司在核对谢立平之女身份证明传真件后于2009年3月20日向其提供了LH模型厂网站的用户名密码。AS公司提供了承德网库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证明,该证明主要内容为谢立新2008年曾要求其将企业网站删除,该公司告知没有权限无法删除,要谢立新找中国网库要管理权限,后LH模型厂网站被删除与其无关。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案由确定的问题,本案是我院曾发回重审的案件,LH模型厂最初起诉时,其诉讼请求包括商业秘密、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以及不属于知识产权纠纷的返还财物纠纷以及合伙纠纷,原审法院再审时释明,LH模型厂将诉讼请求明确为“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判令被告将其发布于该网站网页上的公司简介、产品目录等侵权内容予以删除,并赔偿原告损失”,其他暂时放弃。从LH模型厂庭审时明确的诉讼请求看,本案主要是涉及商业秘密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的案由应当是侵犯商业秘密和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

  关于AS公司和谢立平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首先,原审认定LH模型厂不具备商业秘密的要件,该厂上诉时未提及该问题,法院予以确认;其次,AS公司和谢立平称其没有删除LH模型厂的企业网站,但其提供的承德网库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证明并不能推翻北京网库互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说明,原审关于AS公司将LH模型厂的网站内容进行删除的认定并无不妥;第三,AS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4日,其却在网站上的企业宣传中介绍“是国内第一家研制、开发并生产大型教学仿真模型的专业厂家…”,该企业介绍明显与其企业历史不符,却与LH模型厂的情况基本一致;另外,从LH模型厂提交的公证书来看,AS公司在其网站上的联系方式中注明“联系人:谢先生,联系电话0314-7478905,传真0314-7478905,移动电话:××××,地址:河北承德市LH县蓝旗镇”,该联系方式也与LH模型厂的联系方式相同,上述行为显然不符合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责任承担的问题。原审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侵权的方式、规模、时间和LH模型厂的盈利等情况,酌定赔偿77136.40元(含相关维权费用)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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