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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几种保护软件著作权的途径【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1-05-0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案件简述】
航天澳润公司系由天通计算机应用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天通中心)、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哈工大总公司)、北京奥润公司三方共同出资设立,成立时注册资金为300万元。1997年9月15日,北京奥润公司与航天澳润公司签订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北京奥润公司将其所有的BANK STAR-951、961、971、2000、2100、405、8600等七项打印机的软件著作权转让给航天澳润公司,转让费由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后另行确定偿付办法。1998年1月28日,北京奥润公司又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BANK STAR"、“ORIEN&”转让给了航天澳润公司。1998年5月16日,航天澳润公司的三方股东天通中心(甲方)、哈工大总公司(乙方)、北京奥润公司(丙方)共同签署协议,约定:(1)航天澳润公司增资至注册资金1600万元;增资同时办理扩股和股权变更手续;(2)航天澳润公司扩股、股权变更和增资手续完成后,出资700万元购买丙方和深圳奥士达电子有限公司的技术、商标商誉和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其中500万元补偿给丙方,200万元补偿给深圳奥士达电子有限公司;(3)用于购置无形资产的700万元,在航天澳润公司增资后支出,该款项在上市前暂不在无形资产项下列支,待航天澳润公司改制上市完成后,再履行无形资产的购置手续。1998年6月16日,航天澳润公司完成增资,并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
1998年6月30日,天通中心、哈工大总公司、北京奥润公司共同向正在筹建的哈尔滨航天风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华公司)发出《承诺函》,承诺:鉴于风华公司已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政函(1998)66号文批准成立,天通中心、哈工大总公司、北京奥润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已于1998年1月12日与其他发起人一起共同签订了《发起人协议》,同意将其分别拥有的航天澳润公8f35umpm82by25hjnh36e48txwn20u50%的权益作为发起人出资,投入拟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有形同无形不可分&”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天通中心、哈工大总公司、北京奥润公司决定将其拥有的航天澳润公司的商标、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不进行评估,全部无偿转入股份公司。具体包括:(1)航天澳润公司拥有的“BANK STAR&”、“ORIEN&”牌注册商标;(2)航天澳润公司拥有的生产专业打印机的持续高速打印、光电侦测等专有技术。
该院另查明,航天澳润公司与北京东方奥润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奥润公司)于1999年1月6日签订了《债权债务及还款协议书》,该协议书确认东方奥润公司欠航天澳润公司349.45万元,东方奥润公司保证在1999年1月30日前还清全部欠款,逾期按每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1999年1月8日,北京奥润公司向航天澳润公司出具《担保书》,《担保书》载明:“东方奥润公司欠航天澳润公司349.45万元,如东方奥润公司不能如约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我公司愿以对航天澳润公司享有的500万元无形资产的权益优先代东方奥润公司偿还欠款,同时我公司承诺向航天澳润公司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本《担保书》签字之日起两年止&”。因上述协议书及《担保书》均未得到履行,航天澳润公司遂于2001年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东方奥润公司及北京奥润公司偿还债务。2001年10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一中经终字第1198号终审判决,判令:(1)东方奥润公司给付航天澳润公司349.45万元并偿付逾期违约金;(2)北京奥润公司对东方奥润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法律导读】
由于软件具有技术含量高的特点,使得对软件法律保护成为一种综合性的保护,对于我国企业来说,切忌对仅依靠某项法律或法规解决软件的所有知识产权问题抱有幻想。在保护企业软件著作权方面有一下几种途径:
1、先应当明确软件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是归企业还是制作、设计、开发人员所有;
2、专利的保护问题。企业的软件科技或者产品构成专利法律要件的,应当尽早办理申请专利权登记事宜,千万不要因企业自身的延误,造成企业软件成果新颖性的丧失,而失去申请专利的时机;
3、软件技术秘密的认定、保密措施问题。企业对自己的软件产品或成果中的技术秘密,就当主动采取保密措施,否则无法认定为技术秘密,一旦发生企业“技术秘密”被泄露的情况,很难依法追究泄密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4、重要的一点是企业的软件产品进入市场之前就进行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
5、件产品进入市场之前的商标权和商业信息的保护问题。企业的软件产品已经冠以商品专用标识或者服务标识,要尽快完成商标或者服务标识的登记注册,保护软件产品的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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