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能否质押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计算机软件是一种人们用来改造自然、创造自然的工具。一项软件产品中包含着软件开发者为此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它无疑是市场经济环境中最活跃的商品形式,软件的流通也是极其频繁的。目前,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质押活动在软件的发达国家十分普遍,通过软件知识产权的质押,可以为软件企业在金融机构融通资金以便进行再生产,从而为软件企业的运作实现良性循环。在我国,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规范化,软件知识产权质押活动也曾以这样或者那样的形式出现(即某些软件企业依据本企业的软件产品的信誉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在我国《担保法》实施之后,也很快出现了软件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实例,反映了我国建立知识产权质押制度的迫切性。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质押的内容是指知识产权质押活动的出质物,必须是知识产权中可以转让的财产权利。如: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具体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出质内容,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人能够支配的、具有软件价值的且可转让的权利内容。也就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第九条所规定的。软件的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转让权等,而软件著作权的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是不能依法出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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