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第三方软件修改软件是否犯罪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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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软件在网络平台发布并提供其他用户下载的直接修改行为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修改权是软件著作权人一项重要的精神权利,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修改软件的程序。第三方软件的直接修改行为侵犯软件著作权人的复制权。通过直接修改行为将修改程序直接注入软件主程序,修改主程序的数据和代码来实现各种特定功能,其行为本质是对主程序软件的复制,复制权是著作权的核心权利,也是软件著作权人重要的经济权利。第三方软件的直接修改行为侵犯软件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三方软件为主程序软件源代码修改而成的软件,将此软件上传到网络供他人下载,侵犯了主程序软件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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