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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谈谈关于软件著作权质押

时间:2018-12-2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谈谈关于软件著作权质押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软件著作权的财产权(经济权利)是可以转让的。因而,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属于我国《担保法》所规定的权利质押的范围。

       为了有效地执行我国《担保法》中有关质押合同登记的规定,我国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部门一一国家版权局最近发布了第5号公告:为方便计算机软件出质人和质权人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委托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受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业务。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所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必须到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手续,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文就我国知识权的质押制度作简单介绍,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并进行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199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正式实施。在该项法律中第一次规定了我国知识权的质理度知识权理制度在我国的实施,对于更自效地利用我国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的法律地位产生重大的促进作用。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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