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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恶意使用非法复制品用户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时间:2018-12-2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恶意使用非法复制品用户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按照新《条例》的规定, 非法复制品的恶意用户指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仍对其进行功能性使用的最终用户,应当承担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的赔偿责任, 这一部分用户的法律责任是争论最激烈的部分。反对者认为, 盗版软件的存在严重侵害了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软件开发是一项知识密集型、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的创造性劳动过程。只有通过对软件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 使他们的付出有所回报, 才能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 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再次, 盗版软件严重影响我国软件业发展。据信息产业部知识产权中心联合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最新发布的《中国软件产业发展环境调查报告》显示, 盗版导致中国软件产业结构严重失衡, 尤其使我国通用软件企业锐减。另外, 盗版使国家税收的流失, 破坏国家的投资环境, 更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

       社会公众对于盗版问题有着一种复杂的情绪,一方面,使用正版软件可以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而另一方面,公众的经济实力无法满足购买正版软件的需要, 尤其是一些有垄断倾向的跨国公司的软件,其价格被一些公众质疑为垄断价格,购买一些类型的盗版软件在道德上并不被公众否定。因而在我国的现实条件下,盗版软件有其生存空间。一方面,事实上,软件产业一直是在默认个人使用盗版软件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在西方发达国家使用盗版软件的个人也十分普遍, 但是, 大多数国家或者地区并未将个人使用盗版软件视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即便放任个人使用盗版的行为, 软件行业也是有足够的市场空间来生存的,其开发者的利益仍可以在各个方面受到保护。

       新《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对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做出了直接规定, 该条规定: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应当根据情况, 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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