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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多种途径

时间:2018-12-25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多种途径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导读:

       计算机软件与一般的文字作品不同,具有自身的特殊性,版权法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缺陷日益暴露出来,仅仅依靠著作权来保护计算机软件已经不能满足权利人的要求。
 
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缺陷:

       1、著作权只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其思想。但计算机软件中最重要的就是其思想。软件的构思技巧和技术方案是一部计算机软件成功的关键,也是其最有价值的部分,权利人希望对这些构思技巧和技术方案享有较长时间的专有权,可是著作权法不保护这些思想。

       2、著作权法没有关于禁止合理使用的规定。计算机软件的价值在于其使用性,而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情形。由于软件易复制,其在私人之间传递使用,必然造成计算机市场销售份额的减少,从而损害权利人的利益。

       3、计算机软件侵权认定困难。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的表现方式与不保护的思想之间很难划分住一条清晰的界限。实践中多采用实质性相似加接触来认定侵权,但是该标准主观性太强,不容易认定侵权行为。
 
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其他途径:

       一、用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相对于著作权来说,专利法保护软件有两个优点第一,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创造性方法,及计算机软件所特有的源代码。源代码对于计算机软件至关重要,只要掌握了源代码则可对软件开发者的现有软件进行任意修改,使之成为另一个表现形式不同的软件。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现形式不同的作品,非法取得他人软件源代码后修改的作品也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专利法保护软件开发者创作的源代码,则非法改编的计算机软件是不受保护的。第二,专利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程度高。专利保护具有强烈的独占性、垄断性。一旦计算机软件被授予了专利权后,其他相同或相似的软件就再也不能取得专利权。但是,专利保护也有不可避免的弊端:专利的公开性有悖于软件开发者的意愿;取得专利权的三性大部分软件不具备;专利权取得的法律手段相对繁琐。

       二、商业秘密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符合商业秘密的三性。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用商业秘密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有两个优点。第一,商业秘密法没有保护期限的规定。因为商业秘密的专有权是靠保密来维持的。只要权利人能保密,则其专有权的保护期是无限的。在不泄密的情况下,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人的权益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第二,相对于传统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而言,以商业秘密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权利人可以制止他人披露和制止他人获得有关信息。计算机软件权利人有权制止他人未经许可披露、获得、或使用有关技术和信息。商业秘密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同时存在缺点:商业秘密法不禁止反向研究;商业秘密必须是“并非通常从事有关信息工作之领域的人所普遍了解和容易获得的”未披露过的信息。

       所以,面对快速发展的信息技术,各种各样的侵权手段,计算机软件权利人要衡量各种保护途径了利弊,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软件保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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