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侵犯软件著作权的刑事救济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侵犯软件著作权的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侵权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软件著作权犯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软甲著作权人许可,实施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侵犯软件著作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侵权人的侵犯软件著作权罪侵权行为是为了获取收入和利润。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罪。
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复制发行就是指《条例》第24条所列的第(1)和第(2)项的侵权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行为,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侵犯软件著作权罪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发行”。《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侵犯软件著作权罪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侵犯软件著作权罪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复制品数量在2 500张(份)以上的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犯软件著作权罪“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犯软件著作权罪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对于侵犯软件著作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关于侵犯软件著作权犯罪的,软件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软件著作权刑事案件,可以自诉,即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软件著作权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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