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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解决方式

时间:2018-12-2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解决方式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虽然可以受到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首先是私权,保护的是权利人体权利。对于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利人可以自由处分,因此,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允许当事人通过调解自行协调。在这里,调解是指经过第三者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在我国,调解制度已形成了一个调解体系,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和仲裁调解。

  深圳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调解,属于诉讼外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调解。目前,规范人民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调解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以及《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它可以采用下列形式设立:①农村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②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③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④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①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调解;②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调解;③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深圳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①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②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深圳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在人民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①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②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③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深圳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不同的情形,分别采取督促当事人履行,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告知当事人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以及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处理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深圳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法院调解这是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调解,是诉讼内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调解。至于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是否进行调解,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调解不是必经程序。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效力。对于调解不成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深圳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行政调解,它分为两种:一是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调解,这是诉讼外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调解。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等进行的调解,这些都是诉讼外调解。在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处理中,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进行调解。

  深圳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仲裁调解即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调解,调解不成即行裁决,这也是诉讼外调解。

  需要说明的是,调解不是处理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必经程序,《条例》只是允许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而不是必须首先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不经过调解直接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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