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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纠纷救济方式

时间:2018-12-2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纠纷救济方式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无论是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还是软件著作权合同纠纷,均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和裁定、上诉、执行等程序。下面逐一介绍。

  1.软件著作权纠纷起诉和受理

  在进行民事诉讼之前,必须做好起诉准备工作。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在软件著作权纠纷诉讼时效内。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提起软件著作权纠纷诉讼的时效为二年,自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算。

  软件著作权纠纷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软件著作权纠纷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软件著作权纠纷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软件著作权纠纷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人民法院收到软件著作权纠纷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软件著作权纠纷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软件著作权纠纷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软件著作权纠纷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软件著作权纠纷答辩状。被告提出软件著作权纠纷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应当在受理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进行质证。

  3.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在软件著作权纠纷诉讼中,涉及软件著作权申请权纠纷的.由于软件著作权技术还没有公开,属于商业秘密,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开庭审理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书记员查明软件著作权纠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2)审判长核对软件著作权纠纷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法庭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调查:

  ①软件著作权纠纷当事人陈述;

  ②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③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④宣读鉴定结论;

  ⑤宣读勘验笔录。

  (4)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①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②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③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④互相辩论。

  (5)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4.诉讼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导致软件著作权纠纷诉讼终结:

  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5.判决和裁定

  开庭审理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对于终结软件著作权纠纷诉讼的案件,可以裁定书方式作出。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当事人接到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后,可以提出上诉。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6.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软件著作权纠纷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进行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1)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7.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软件著作权纠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上述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对于著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除上述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外,最高人民法院还通过司法解释,作出了特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1)软件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2)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

  (3)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目前,北京和上海均指定了一些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一审的著作权案件,如北京市的海淀区人民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的浦东区人民法院均可审理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因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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