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和“计算机司法鉴定”的关系?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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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软件著作权鉴定中,经常会出现“计算机司法鉴定”,是不是只要有“计算机司法鉴定”,就可以进行软件著作权鉴定呢,答案是否定的。因此在进行软件著作权鉴定时,一定要注意区别“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和“计算机司法鉴定”的关系。
什么是“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根据技术专家对本领域公知技术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了解,并运用必要的检测、化验、分析手段,对被侵权的技术和相关技术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认定;对技术转让合同标的是否成熟、实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开发合同履行失败是否属于风险责任进行认定;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其他各种技术合同履行结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有关法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秘密是否构成法定技术条件进行认定;对其他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技术争议进行鉴定。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明确提到“对被侵权的技术和相关技术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认定”,可见,代码之间是否存在复制关系、相同代码所占比例,是属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范围。
什么是“计算机司法鉴定”?
“计算机司法鉴定”是:运用计算机理论和技术,对通过非法手段使计算机系统内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或系统正常运行造成的危害行为及其程度等进行鉴定。可见,“计算机司法鉴定”并不涉及到比较代码之间是否存在复制关系、相同代码所占比例如何的问题。
既然已经知道“计算机司法鉴定”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委托进行软件著作权鉴定时,应当怎么判断一个鉴定机构是否具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判断一个机构是具有“计算机司法鉴定”还是“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从该鉴定机构的营业执照就可以看出,在营业范围中有明确注明可进行鉴定的范围。换句话说,根据营业执照上登记的鉴定范围就可以直观判断是否具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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