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昊维权百科 > 办案手记 > 软件著作权办案手记 > 我国为什么积极推进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办案手记

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商业秘密办案手记 软件著作权办案手记 不正当竞争办案手记 集成电路办案手记

我国为什么积极推进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时间:2019-08-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我国为什么积极推进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条规定:“ 为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流通,促进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这是一个前后充满矛盾的规定,版权法的宗旨是发展和繁荣科学文化事业,而软件法的宗旨是促进产业经济的发展,第1条的描述从内容看符合软件法的宗旨,但从文字上看它却说“ 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制定本法”。
       如果依照著作权法制定本法,那么这个宗旨应与版权法的宗旨一致;如果这是软件法的宗旨,那么,后面就不应该说这是依照著作权法制定的。因此,在立法时,切要注意前后不要矛盾。软件立法的宗旨既要考虑软件开发者的利益,又要考虑软件使用者的利益。我们可以参见日本通产省《程序权法》第1条的规定来确立软件单独立法的宗旨:“ 为保护软件开发者和使用者的利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调整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流通,促进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侵犯商业秘密罪专业辩护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团,10年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律服务经验,深圳最早的专业化律师团队,数百起侵犯商业秘密罪总案件处理经验,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等。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一条龙法律服务。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延伸阅读:

热点话题:

长昊维权百科

联系我们

长昊胜诉判决书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