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我国为什么积极推进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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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条规定:“ 为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流通,促进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这是一个前后充满矛盾的规定,版权法的宗旨是发展和繁荣科学文化事业,而软件法的宗旨是促进产业经济的发展,第1条的描述从内容看符合软件法的宗旨,但从文字上看它却说“ 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制定本法”。
如果依照著作权法制定本法,那么这个宗旨应与版权法的宗旨一致;如果这是软件法的宗旨,那么,后面就不应该说这是依照著作权法制定的。因此,在立法时,切要注意前后不要矛盾。软件立法的宗旨既要考虑软件开发者的利益,又要考虑软件使用者的利益。我们可以参见日本通产省《程序权法》第1条的规定来确立软件单独立法的宗旨:“ 为保护软件开发者和使用者的利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调整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流通,促进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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