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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拥有“计算机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能否进行软件著作权鉴定?

时间:2018-12-2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拥有“计算机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能否进行软件著作权鉴定?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在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很多软件著作权鉴定是由“计算机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作出的,这样的软件著作权鉴定在认定上存在一定的问题,面临很可能被排除适用的风险。但很多人并不知道,为什么“计算机司法鉴定”资质不能进行软件著作权鉴定,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首先比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与“计算机司法鉴定”的区别在什么地方。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根据技术专家对本领域公知技术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了解,并运用必要的检测、化验、分析手段,对被侵权的技术和相关技术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认定;对技术转让合同标的是否成熟、实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开发合同履行失败是否属于风险责任进行认定;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其他各种技术合同履行结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有关法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秘密是否构成法定技术条件进行认定;对其他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技术争议进行鉴定。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明确提到“对被侵权的技术和相关技术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认定”,可见,代码之间是否存在复制关系、相同代码所占比例,是属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范围。

  相比之下,“计算机司法鉴定”是:运用计算机理论和技术,对通过非法手段使计算机系统内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或系统正常运行造成的危害行为及其程度等进行鉴定。可见,“计算机司法鉴定”并不涉及到比较代码之间是否存在复制关系、相同代码所占比例如何的问题;也就不能进行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所必须的软件著作权鉴定。

  为什么说仅仅有“计算机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不能承担软件著作权鉴定呢?主要理由在于:“计算机司法鉴定”和“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两种不同的鉴定,在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中,需要的是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软件著作权鉴定。

  综上,长昊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计算机司法鉴定”和“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两种不同内容的鉴定,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分,软件著作权鉴定需要的是具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仅仅具有“计算机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是不能作出这样的鉴定的。因此,只有充分理解了为什么“计算机司法鉴定”资质不能进行软件著作权鉴定的原因,才能更好地委托软件著作权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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