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保护需要哪些条件?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软件著作权保护主要是针对软件著作权侵权而进行的维权,因此进行软件著作权保护必须具有软件著作权基础,应该从哪些方面核实软件著作权基础呢?
1、软件代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是软件著作权保护基础之一
《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为作品,作品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容的创作。不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容的创作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不属于著作权的范围,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围。所以,在进行“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立案追诉时,应该考虑软件代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2、是否享有软件著作权,是软件著作权保护基础之二
即使原告的软件代码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原告是否具有软件著作权,能否提起“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刑事控告,也是要审核的证据方面。这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围绕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来源问题。主要审核是否是软件著作权人本人原创的、或者根据出版合同享有出版专有权、或者根据与作者达成的作品使用许可协议而获得的依法复制作品的权利、或者根据委托合同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获得的著作权、以及根据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著作权。原告享有软件著作权是进行“软件著作权保护”刑事控告的前提和基础。
3、软件著作权是否在法定的保护期内,是软件著作权保护基础之三
如果原告的软件代码符合作品的要求,也享有软件著作权,但在进行“软件著作权保护”时,需要注意该软件著作权是否在法定的保护期内,只有在法定的保护期限内,以“软件著作权保护”立案,才有意义。法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是50年,超过法定保护期的软件代码将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软件著作权的法定保护期因为权利主体不同而有差异。一旦发生或者相关软件代码产品流入市场,则可以开始计算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截止至“软件著作权保护”被发现时,该软件著作权是否还在保护期内,如果此时该软件著作权还在保护期内,则可以以“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形式,对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进行打击。
综上,长昊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在进行“软件著作权保护”时,需核实软件著作权基础,审核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上3点:原告是否享有软件著作权、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是否在法定的保护期内。上述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就说明软件著作权基础有问题,不能以软件著作权保护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