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汪红丽律师介绍,中国自1991年起逐步制订一套全国性的法规体系,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而且加入了保护著作权的国际条约。上述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条例])。中国 也加入了《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这些公约在中国完全有效。
著作权法特别把计算机软件列为受保护的作品。软件条例更进一步规定受保护的范围。中国法律目前规定国内和国外的软件都受到同等的保护。如果外国的作品是由 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居民创作的或者作品是首次在这些国家或在这些国家和其他国家同时发表的,这些作品在中国受到保护。外国的计算机程序被视为文学作品,受到保护,无需在中国的任何机关登记。保护期自首次发表日期起计五十年。
除了民事处罚外,中国还对著作权的侵犯者实施刑事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案件,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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