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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侵权案难点之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的认定

时间:2018-12-2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侵权案难点之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的认定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由于软件著作权本身的专业性,加之相关法律、法规的笼统、原则或者缺失,且鲜有成熟的案例可资借鉴,理论研究也相当薄弱,因此,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不免面对着诸多难点。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今天为大家解说的难点就是软件权属问题。

  软件权属的确定是解决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前提,事关诉讼全局。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其中,计算机程序一般由代码化指令序列、符号化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言序列构成,表现为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源程序是使用计算机程序设计语言构成的语言序列和指令序列的集合,具有主动控制计算机系统运行、实现某一过程、获得某种结果的功能。目标程序是源程序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按照特定规则编排出的由“0”和“1”二进制数字构成的数码序列,用于驱动计算机工作。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都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归属采取了“创作主义”原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基本上遵循这一原则,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一般包括制定开发计划、设计功能性能规格、确定算法模型、撰写设计说明、绘制流程图、编制源程序、测试性能和功能、上机调试、修改更新等过程,相当繁杂。由此,认定软件开发者的难度可想而知。诉讼中,审查、认定软件著作权权属时,一般应采取以下步骤:首先,权利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软件已经登记的,应提交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软件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虽然不是其著作权产生的必备条件,却起着初步证明的作用。其次,如果未登记,权利主张人应提交该软件的源程序、文档以及其它能证明其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权利主张人履行上述举证责任后,被控侵权人如对权利主体提出异议的,应举出相应的反驳证据。

  一般来说,大部分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当事人对软件权属问题并无实质性争议,处理起来比较顺利。而少部分案件,尤其涉及到职务软件认定等问题且软件本身又较为复杂时,则比较棘手。面临这类问题时,应主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开发的软件是否执行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的结果;(2)开发的软件是否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3)开发的软件是否主要使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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