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抗辩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为了平衡协调作品权利人与广大用户的利益冲突,著作权法一方面向权利人授予若于项专有权利,并明文保护这些专有权利;同时就权利人对于这些专有权利的行使作出一定的限制。
“合理使用”是各国著作权法规中最常见的权利限制规定。所谓合理使用,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不必经权利人授权而无偿地使用其作品的行为。显然,这里所称的使用是指版权使用。这种所谓合理使用行为,是指严格地说本来属于权利人的专有权利,只是考虑到社会公众的利益,而且对权利人的利益损害不大,因而法律上不 认为是侵权的行为。合理使用是各国版权制度中的通行的组成部分,也是常常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纠纷中的诉讼抗辩理由之一。
不同国家版权法对属于合理使用的行为的规定不完全一致,但各国版权法普遍认为,为了个人的学习或研究而使用他人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例如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之(一)就规定,为了个人的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这种规定之所以被认为是合理的,是由于作者对于一项作品的创作总是在前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基础进 行的,所创作的作品中难免包含有前人的劳动成果,可以成为以后人们从事新创作的基础中的组成部分。
对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也作出了规定:“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使用时应当说明该软件的名称、开发者,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依本条例所享有的其它各项权利。该复制品使用完毕后应 当妥善保管、收回或者销毁,不得用于其它目的或者向他人提供。”除了个人的学习和研究之外,法律所容许的合理使用还包括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以及有关单位进行课堂教学和科学研究。
对于一项具体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相关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判断可能比较复杂。然而,各国著作权法都认为,含有商业性、营利性目的的使用决不是合理使用。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特征,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认为间接故意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根据,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亦既以意志因素是“希望”或者“放任”为根据。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认为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来说行为人对于实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会发生严重的损害结果这一点是明知的,但行为人在对待这一损害结果的态度上却不一定是积极追求的。所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不但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而且也能由间接故意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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