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告主张被告登记的计算机软件侵权,如何举证?
如果原告主张,被告向国家版权局登记的计算机软件,侵犯其著作权。应如何举证?
依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软件的鉴别材料。第十条规定,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因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提交的是部分软件代码和文档。如果原告主张已经登记的软件侵权,应提交经登记的软件代码和文档,与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进行比对。
六、如果经登记的计算机软件侵犯著作权,如何处理?
诉讼中,如果法院判定被告已经登记的计算机软件侵犯著作权,法院是否可以直接撤销该登记?
依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国家版权局可以根据最终的司法判决和著作权行政处罚决定撤销软件登记。经审查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国家版权局予以撤销登记,向申请人发放撤销软件登记决定及送达通知书,并予以公告。
可见,法院只能认定是否侵权,而不能直接予以撤销该登记。登记属于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利人可以依据法院的判决,向国家版权中心请求撤销侵权软件的登记。
七、即发侵权与损害赔偿?
所谓即发侵权是指侵权损害的后果即将会发生,但是尚未发生的侵权行为。对于即发侵权予以制止,在许多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中均有规定。
可见,即发侵权的情况下,侵权事实尚未实际产生,也没有产生损害,即没有给权利人造成损失,侵权人也没有获利。此时,原告若主张损害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在案件的实体处理中,法院一般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令侵权行为人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即发侵权一般是通过诉前禁令来保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中,也分别增加了权利人有权对即发侵权申请诉前临时禁令和财产保全权利的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商标注册人或者与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上述法律对即发侵权予以制止的规定,进一步提高了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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