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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通过软件程序与文档进行软件著作权保护

时间:2018-12-2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通过软件程序与文档进行软件著作权保护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的规定,对于计算机软件保护其程序和文档,而不保护开发该软件时所用的思想、算法、原理,即只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表达,而不保护其思想、功能和原理等。由于不同的计算机程序完全可以实现相同的功能,因此功能是否相同不能成为判断程序是否同一的依据。但对于介于表达和功能之间的有些内容的相似,如软件的数据库结构、算法、用户界面、组织结构、处理流程等方面存在设计上的相似性,能否就此判断二者的同一性,从而认定侵权成立等问题还存在很大争论。实质上问题还在于介于表达和功能之间的部分是否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应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问题。

  所谓介于代码和功能之间的部分,通过计算机程序开发的基本步骤可以了解得更加清楚。计算机程序开发的基本步骤是把要求计算机实现的总功能分解为若干简单的分功能,针对每个分功能进一步设计能够实现该功能的程序段,通过各个程序段的执行,实现分功能和总的功能目标。具体包括:1)设计程序总的功能目标,包括性能指标;2)分解总的功能目标,以针对每个分功能进一步设计实现该功能的程序段,并确定在计算机抉行过程中各个程序的相互关系和工作顺序,从而形成该程序的组织结构方面的设计;3)设计该程序的用户界面,即用户使用该计算机程序的具体操作方法;4)针对各个程序段履行其分功能的需要,作出该程序的数据结构和算法方面的设计;5)根据各个程宇殴的分功能、数据结构和算法,设计出每个程序段的处理流程;6)按照上述处理工作流程,编写各个程宇段的代码。因此,计算机软件开发过程中,除取得程序代码这—最终成果外,还包括数据结构、算法、用户界面、组织结构、处理流程等内容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涉及介于程序代码和功能之间的部分能否受到著作权保护问题的相关案例。

  如在曾小坚、曹荣贵诉深圳帝慧科技公司等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就涉及数据库结构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问题。一审、二审法院判断两软件具有实质相似性的主要理由在于两软件运行参数(变量)、界面及主要数据库结构的实质相似,显然将数据库结构纳入了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虽然对于数据库结构是否能够作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还存有争议,但对于本案原告的数据库结构缺乏独创性问题取得了一致意见,因为该数据库结构是公安局派出所的表格,每一数据项的取名是表格项目名称汉语拼音的缩写,属于通用表格。因此,有的法官认为原告的数据库结构缺乏独创性,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即使被告的数据库结构与之完全相同,也并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构缺乏独创性,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即使被告的数据库结构与之完全相同,也并不构成侵犯著作权。虽然本案并没有回答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结构的可版权性问题,但也提示我们研究介于代码和功能之间部分的可版权性问题的重要意义。

  面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主观、客观原因造成的难题,在维权前期准备阶段,需要专业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维权队伍的介入,将案件往后推进过程所可能遇到的实务难点提前做好准备以及预测,避免错过最佳维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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