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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取得及权利归属

时间:2018-12-2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取得及权利归属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有形物体可以是随机存取存贮器(RAM)、只读存贮器(ROM)、磁盘、磁带、光盘等。

  (一)软件著作权的取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软件条例》以及《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尼尔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来说,只要软件一经开发完成就会自动取得著作权(即版权),而不论是否发表,也不论是否办理了登记。《软件条例》第七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可见登记并不是强制性的,也不是软件著作权取得的必备条件,更不是软件获得司法或行政救济的前提,而仅仅是权利的初步证明。

  (二)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根据《软件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软件条例》另外规定了以下几种软件著作权归属情况:

  1、合作开发软件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2、委托开发软件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3、国家任务开发软件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4、职务开发软件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利归属,是软件开发者首要关注的问题,取得后的保护更应当是开发者注意的地方,常常取得到的权利却被人侵犯,如何进行有效的保护,在于开发者有多在意他的智力成果及劳动成果。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专注软件著作权案件、商业秘密案件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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