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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如何许可使用

时间:2018-12-2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如何许可使用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软件著作权的许可,通常是指软件著作权人或其权利合法受让者通过合同的方式授权他人使用所享有著作权的软件,并为此获得报酬的一种贸易形式,也是市场上应用最广泛的软件著作权的流通方式。例如:软件的用户购买了一个软件产品,不仅仅得到了装机使用的实物,而且获得该软件著作权的使用许可证。

  在软件著作权的使用许可证中,通常由软件权利人确定合法用户对软件著作权的使用方式、条件、范围和时间等,以及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的权项。目前行业中常用的软件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合同分为三种:

  1、附加到软件包装或者软件中的“文书”许可证、“启封”许可证、“点击”许可证等单机、单人软件著作权许可合同;

  2、软件权利人与软件用户按照著作权许可条件和范围的要求所签订的“多用户网络”许可证;

  3、“场地”和“企业”许可证等集团级的软件著作权许可合同。

  为了规范软件著作权许可合同的应用,《软件条例》专门规定了软件著作权许可合同的两种形式:

  1、非独占性许可合同,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同多个不同的用户建立软件著作权授权许可关系;

  2、独占性许可合同,往往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只能同某一个用户建立合同关系,一旦独占性许可合同关系建立之后,软件著作权人将不能同其他用户建立合同关系,也不能进入授权的地域范围。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特征,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认为间接故意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根据,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亦既以意志因素是“希望”或者“放任”为根据。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认为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来说行为人对于实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会发生严重的损害结果这一点是明知的,但行为人在对待这一损害结果的态度上却不一定是积极追求的。所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不但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而且也能由间接故意构成。

  软件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软件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与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转让软件著作权的法律后果是转让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受让人取得所转让的权利,从而成为新的软件著作权人。

  软件著作权的转让活动应当按照我国法规要求实施,转让的标的是软件的著作权,而不能将软件的功能、性能作为标的物,更不能随意实施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值得注意的是,软件著作权作为一种国内外公认的私有资产,当软件著作权人为公司法人的,在实施软件著作权的转让时,需要按照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要求完备相关的手续;当软件著作权人为国有单位的,在实施软件著作权的转让时,需要按照我国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办理资产备案手续,以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和转让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著作权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转让则发生著作权主体的变更;著作权被许可使用人必须依赖于许可人权利的存在才能对抗第三人,著作权受让人则可以独立地以自己的著作权对抗第三人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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