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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就能说我软著侵权吗(2)

时间:2018-12-2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性质上看,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仅仅是对有关信息进行登记,而非授权,那么在面对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的软件代码指控时,你应该如何组织抗辩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软件名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软件名称并不一定是真实的软件名称。也就是说《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登记的软件名称与实际上的软件代码有可能是对不上号的,比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登记的软件名称是A软件代码,但实际上申请人提交的是B软件代码,A软件代码与B软件代码是两种根本不同的软件代码。张冠李戴、偷梁换柱进行软件代码登记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

  2、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著作权人也可能并不是真实的著作权人,还可能是侵权人。由于登记机构并不对软件代码进行实质性审查,登记的软件代码究竟是什么内容,登记机构也无法知晓,不排除被授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代码含有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代码的情况,也就是说登记的软件代码含有侵犯他人合法知识产权的软件代码。因此,不要一看到对方拿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就理所当然的认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著作权人也是真实的著作权人,对他的身份进行质疑是合理的。

  3、开发完成日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开发完成日期是申请人自己填写的,因此,是不是真实的开发完成日期,无法核实。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开发完成日期有可能存在多种可能性,比如:在申请登记的时候,这个软件代码还没有开发完成,甚至这个软件代码还没有完成主体开发,甚至这个代码还没有启动开发立项等。在实务中曾经出现过,竞争对手将还没有开发完成的软件代码进行登记,换取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时间显示的优先性。因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开发完成日期并不一定真实,真实的研发时间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的时间不一致,甚至会出现申请登记的软件代码根本就没有投入研发,更谈不上研发完成的问题,如果有充分的其他证据是可以推翻的。

  4、首次发表日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首次发表日期存在的问题与开发完成日期存在的问题是类似的,都是申请人自己填写,这样就可能存在以下几种可能性,比如:该软件代码根本没有发表,而登记申请时表示已经发表,或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的首次发表时间与实际发表时间不一致。因此在看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首次发表日期,是比实际上的首次发表是时间有提前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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