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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律师提到的软著保护四大点

时间:2018-12-2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律师提到的软著保护四大点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确立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基本理念与制度,明确将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作为立法宗旨,强调对软件著作权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这一软件著作权保护模式既考虑了计算机软件作品的复杂性、创新程度参差不齐的实际状况,又兼顾了权利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顺应了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需要。

  然而,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软件著作权保护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网络环境下软件作品的使用问题、软件正版化制度基础薄弱、软件盗版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软件著作权保护急需全面深入的制度创新以更好地保护软件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国软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一体化

  保护软件著作权

  建议:《著作权法》修订中,应当将计算机软件作品和其他类型的作品纳入一体化法律保护中,将计算机软件作品作为《著作权法》法律规制的一般性作品加以保护,不再设置软件保护的特别法。

  理由:一体化的立法保护能够提高软件保护的效力等级,增强保护的性。制度设计上可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基本理念和行之有效的主要制度纳入《著作权法》的统一制度系统,将上述一体化保护理念贯彻到相应的制度设计上,切实建立一体化保护软件著作权的法治机制。

  收国外立法经验

  界定计算机程序

  建议:《著作权法》修订中,应当及时吸收俄罗斯著作权法的立法经验,将计算机程序界定为:以客观形式表现的,用于电子计算机和其他信息处理装置运行的数据与指令的总和。

  理由:软件技术的发展以及国内外软件版权保护的实践表明,计算机程序的内涵较之先前有了实质性变化,计算机程序的独创性不仅体现在指令上,还体现在相关数据上,在软件技术实现和功能实现中指令、符号、数据不可分割。《俄罗斯民法典》(著作权法)将计算机程序界定为以客观形式表现的,用于电子计算机或其他信息处理装置运行的数据与指令的总和,准确地表达了计算机程序内涵与属性的最新变化,恰当地反映了当今计算机程序使用和发展的态势。

  二、为软件正版化

  构筑有效制度支撑

  建议:《著作权法》的修订应当对修改权制度做出适当安排,以更好地体现立法的前瞻性,增强《著作权法》的适应性。借鉴《伯尔尼公约》的有关规定,修改权可定义为,对计算机程序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和其他变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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