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综合治理与赔偿数额累计制度 软件只作为一般文字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值得知识产权界和法律界反思。笔者以为,软件应当综合治理、全方位进行保护,在司法实践中,能否考虑一并完成软件保护中关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侵权的审判以及对侵权刑事责任的追究,在侵权损害赔偿上实行数额累计制度。
几点建议
本文是笔者根据诉讼实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同事们的共同研讨,经过较长时间思考后的心得。在文章的最后,笔者有几点建议,指望相关部门参考:
(一)我国对软件保护只限于著作权是远远不够的,既然采取单行法规予以特别保护,在立法上未尝不可将软件所涉及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纳入统一单行法规,以实现对软件这一新型智力成果的全方位保护。
(二)司法实践中,软件保护的司法救济因人的素质原因存在较多缺憾,包括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和律师在办理软件保护案件中都突显了司法队伍素质与软件开发等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差距,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能否成立专门的软件保护专题小组,会同相关司法部门和学术研究机构,就“软件技术与法律保护”这个专题采取集中培训、联席会议、较大范围座谈等方式,力邀软件技术专家、知识产权专家和法律专家同步指导,加强软件技术基础知识的学习和知识产权理论的交流,以提高包括律师在内的司法队伍有关软件保护的业务技术素质和法律素养。
(三)结合当前日新月异的软件技术进步,发动软件开发者和软件著作权人的积极性,由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牵头,与司法部门、IT业界共同发起“中国计算机软件保护论坛”,每年召开一次,从软件技术发展、知识产权理论动态、立法与司法保护等方面进行广泛研讨和交流,突出软件保护的特殊性和新颖性,以适应软件保护的动态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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