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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律保护框架点评

时间:2018-12-2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律保护框架点评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而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由此可知,从法律的角度而言,程序和文档构成了计算机软件,两者缺一不可。

  同时,强调一点,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受该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也就是说,遵从著作权作品受保护的基本原则,作品必须以某种有形的形式表现出来,即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正如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所规定的一样,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结合目前的法律框架,针对计算机软件可以通过两方面保护:

  一是通过软件著作权保护 , 但软件著作权仅保护计算机程序本身并不能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技术方案;

  二是通过发明专利保护,可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技术方案,其保护范围会更广。

  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软件登记分为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

  软件登记文件是证明登记主体享有软件著作权以及订立软件许可合同、转让合同的重要书面证据,但软件登记不是软件著作权产生的依据,未经登记的软件著作权或软件许可合同、转让合同仍受法律保护。

  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规定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取得 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我国规定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来说,只要软件一经开发完成就会自动取得著作权(即版权),而不论其是否发表,也不论是否办理了登记,可见登记不是件取得权的必要条件。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 对于软件著作权来讲其客体就是计算机软件,它包括程序和文档。一项受著作权保护的软件应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受著作权保护的软件必须是开发者独立开发的;其次,著作权保护的软件应该是己经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最后,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即仅保护软件的表达或者表现形式。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 软件著作权的主体是指依照《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享有软件著作权的法人、非法人单位或公民,也就是软件著作权权利义务的承受者,通常称为著作权人。

  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一般情况下,软件的开发者就是软件著作权的主体,软件开发者是经过原创性智力劳动,将计算机程序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人,既然是创作计算机软件作品的人,其所创作的软件作品的著作权当然应该归其所有。根据《软件条例》的规定,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如果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是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则依照该条例享有著作权。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该条例的保护。 各项法律条文的规定,引导着公民、组织机构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基础上又不伤害他人的利益。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我们每个人在使用软件的同时应该树立起自觉保护他人利益的意识,并且应该把保护他人利益不受到伤害的行为作为自己的义务。只有这样双方才能达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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