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在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案件中,怎么判定以“营利为目的”?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在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案件中,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其中一个条件是犯罪嫌疑人需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通常情况下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1、直接以牟利为目的,实施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行为
比如,有偿销售软件作品、或者含有软件作品的其他产品、含有软件作品的光盘等,或者将他人的软件作品放在自己的网站上,公开销售的或者有偿下载的,这种行为应当认定为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营利为目的”。
2、无偿赠送侵权软件复制品
在经济活动中,还存在有偿提供部分服务或者产品,同时赠送侵权软件复制品,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越来越趋向于认为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原因在于赠品实际上是买卖合同的一部分,赠品的是商品,赠送的目的在于扩大销售,无偿赠送仅仅是一种营销手段,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了单纯的赠送软件侵权复制品。因此,赠送的软件侵权复制品是买卖合同的一部分。这种赠与行为本身的非盈利性和行为目的,通常使经营者和购买者一般都认为购买主商品与获得赠品是“捆绑式”的一个行为,而不是可以割裂、分离的两个行为。在判断这种无偿赠送侵权软件复制品是否“营利为目的”时,并不能以某一个别行为不存在营利性,而认定整体行为不存在营利目的。
3、通过使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软件来提高自己网站的流量
这种行为有一定的隐秘性,不像传统的侵权行为,直接以金钱为交易的对价,但是这种行为背后隐藏着金钱利益关系。在电子商务时代,流量背后隐藏的是客户资源、广告受众群体,进而收取广告费。因此,通过使用自己侵犯别人著作权而得到的作品,提高网站或其他类似站点的知名度、吸引 更多网民、提高点击率也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表现方式。虽然各网站也未直接向网民收取任何费用,但是作为回报网站得到的是高的点击率,通过较高的点击率来提高其知名度,从而吸引更多的风险投资和广告业务。表面上看不是直接的金钱回报,但是网站免费为有间接的金钱利益回报。
因此,长昊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案件中判定是否存在“营利为目的”,通常需要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方式来认定,而且要看背后是否有隐秘的金钱关系,而不是仅仅看是否存在直接的金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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