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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律师答疑相关软件著作权问题

时间:2018-12-2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律师答疑相关软件著作权问题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吗?

  国际上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一般都用著作权制度进行保护。《与贸易有关是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要求以源程序或目标程序编写的计算机软件程序均为文学作品予以保护。我国也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列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然而,计算机软件知识含量高,容易复制,其复制品成本非常低,因此其著作权保护与传统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相比,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为此,《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从1991年10月1日起,我国已经施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对该条例做了修订。在我国,软件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指哪些?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所谓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当视为同一作品。而有关文档指的是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能否将所购软件重复安装在多台电脑上使用?

  一张正版光盘,一般只被授权许可安装在一台电脑上,软件的安装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复制过程,因此将所购软件重复安装在多台电脑上使用,也就是对软件进行了未经授权的复制,并对复制品进行使用,侵害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属于侵权行为。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可以行驶哪些权利?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软件安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2)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复制品不能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3)为了把软件使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改变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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