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行为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定义及主要形式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定义凡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软件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有其自身的特点,而且各国有关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在具体内容上也有差异,因此,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理解和认定也有不同。 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的主要形式有: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7)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8)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9)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10)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11)其他违反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侵权人有上述第一到五条和第十一条行为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有上述第六到十条的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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